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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68號
抗 告 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
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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