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抗,669,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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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69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指定送達:新竹科學園郵局第435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98號事件
承審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同法院民國106年4月13日所為之106年度聲字第209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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