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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95號
抗 告 人 中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增銓
人 下一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豐楠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57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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