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抗,742,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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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742號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祚大(David Wu)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48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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