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抗,80,2017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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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80號
抗 告 人 陳昱元 指定送達處所:臺南郵政第16-35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宣玉華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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