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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804號
抗 告 人 林安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救字第115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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