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抗,885,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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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885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木樹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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