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聲,127,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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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吳定豐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89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
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所定應自行迴避或得聲請迴避之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

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

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參照)。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金慶等人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主張法院如拒絕聲請人依法聲請交付光碟,即聲請承辦本案之酉股法官迴避( 聲請狀誤載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見本院卷第3頁)。

惟,上開事件業於106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日宣判在案,有該事件之判決書可憑,依前揭說明,聲請人再具狀聲請承辦上開事件之法官迴避,自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均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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