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聲,151,2017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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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1號
抗 告 人 黃文發
N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經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等事件(即本院105年度選字第2號),不服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5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到院,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蕭胤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映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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