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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8號
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 袁靜如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原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3項所明定。
而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則經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揭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就本件聲請法官迴避訴訟救助事件,雖於民國106年5月15日以電子傳送方式先行提出抗告狀,惟迄今未補提經其簽名或蓋章之書狀原本到院,於法未合,茲限抗告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依法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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