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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吳潤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施為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上易字第31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被上訴人於106年4月24日於準備程序主張其傷勢更嚴重,誣賴上訴人,但並未記載筆錄,影響上訴人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1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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