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游榮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游信興間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上字第一九八號清償債務等事件於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6 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游信興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198 號),茲為查明相對人當日在庭所述內容是否未完全紀錄在法庭筆錄內,爰聲請裁定准許交付民國106 年3 月23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俾利維護法律上權利等語。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198 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之當事人,其於106 年4 月27日聲請交付106 年3 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已敘明其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