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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陳東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楨錩間本院106 年度選上字第1 號當選
無效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選上字第一號當選無效事件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請核發民國105 年5 月24日開庭錄音光碟,以利轉譯為文書陳報法院,作為筆錄之附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選上字第1 號當選無效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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