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聲,267,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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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何月華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楊慶雄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55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553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55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準備程序進行時,伊當庭與相對人和解並製作和解筆錄,惟伊依和解筆錄內容自行雇工履行拆除義務時,遭相對人土地上之現住戶(相對人之親友)訴警阻止,為期明瞭106年5月17日庭期開庭時雙方和解內容及真意,爰聲請交付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伊之權益等語。
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55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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