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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王美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湘芬、呂芳銘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即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62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2號返還價金等事件民國106年6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2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之當事人,為將上開事件民國106年6月1日準備程序之當事人與證人對質之陳述,製作逐字稿,爰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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