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聲,275,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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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開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涂欣媺間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04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上字第一0四四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中華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同年三月十日、同年四月
二十日、同年十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十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涂欣媺間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04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訴訟),業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定相對人未提出損害之事證,且損害亦與聲請人無關,相對人對聲請人提出系爭訴訟,已涉刑事之強制罪、侵占、背信等罪,並使聲請人之權益受到侵害,爰聲請准予交付系爭訴訟民國105年1月28日、同年3月10日、同年4月20日、同年7月14日、同年10月25日之準備程序期日,及同年12月14日之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04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系爭訴訟105年1月28日、同年3月10日、同年4月20日、同年10月25日之準備程序期日,及同年12月14日之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另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交付系爭訴訟105年7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765號裁定准許在案,有該裁定影本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3頁),聲請人自無重複聲請之必要,是聲請人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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