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聲,277,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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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余品嫻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上更㈠字第43號余基煌、鐘天送、林
武峰與宜蘭縣礁溪鄉公所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三號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之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明瞭本院105年度上更㈠字第43號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2日之開庭內容,以維護法律上利益,為此聲請交付該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上訴人余基煌之訴訟代理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該事件卷宗之人,且其前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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