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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黃秀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洪麗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
度上易字第30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0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聲請意旨略以:為供其律師參考,請求燒錄106年6月9日準備程序之錄音光碟等語。
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0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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