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聲,279,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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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吳定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金慶等間本院一0六年度訴易字第二七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訴易字第二七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中華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金慶等間本院106度訴易字第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為捍衛聲請人之權益,聲請准予交付106年5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既已敘明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06年5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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