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聲,282,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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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富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秀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存摺等事件(即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36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369號請求交付存摺等事件民國106 年3 月8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369號請求交付存摺等事件之當事人,因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簡略,為獲悉兩造完整陳述內容,俾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願負擔費用,聲請交付民國106 年3 月8 日言詞辯論期日錄音光碟等情(見本院卷第5 至6 頁),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許碧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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