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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吳美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名全
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是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受訴法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其相關裁定之抗告程序。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15號、本院102年度上字第414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85號裁判確定(見本院卷第4至14頁,下稱系爭事件),其本案訴訟前已獲原法院以101年度救字第23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見本院卷第15頁),其因不服原法院105年度司他字第115號就系爭事件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向原法院提出異議,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異議後,復向本院提起抗告,依上說明,前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本件抗告程序。
是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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