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聲再,2,20170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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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1、2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書記官迴避之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5年度聲
再字第84號)、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5年度勞聲字第39號裁定

),聲請再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106年度
聲再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蕭胤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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