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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易字第27號
原 告 吳金慶
顏意純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被 告 吳定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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