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蔡仕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曾漢民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另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而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3月28日所為106 年度醫上字第2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同年5月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受理訴訟文書記存登記簿、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醫 事 法 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