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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 告 曹文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
謝政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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