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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杜貴雄
被 上訴 人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訴訟代理人 張學禮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因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致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7月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九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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