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重上,286,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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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王志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曾美雲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5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見本院卷第58頁上訴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025元,未具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參照),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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