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王志成
被上訴人 曾美雲
王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8年度上字第18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80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本院乃於106年6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84頁),而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見本院卷第86至88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