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6,重上,388,2017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陳盈達
被 上訴人 陳建凱
陳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參照)。

本件被上訴人與原審共同原告陳俊源、陳柏鈞於原審起訴請求確認上訴人對祭祀公業仙媽公之派下權不存在部分,經原判決被上訴人及上開原審共同原告全部敗訴在案,亦即上訴人在第一審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茲上訴人對其在第一審所受之全部勝訴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前說明,自不能認為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