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周怡君
合麟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兼被上訴人 周俊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
顏鳳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劉又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建宇律師
上 訴 人 林寀志(原名林政賢)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孫浩偉律師
張致祥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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