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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945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何洪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莫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拾伍萬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民國110年9月29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4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萬5916元(808萬5916元+170萬元+21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萬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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