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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19號
再 審原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昀容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聲請狀附表所列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34,622,3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475,1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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