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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19號
再 審原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再 審被 告 李昀容(原名李翠蘭)
廖含雯
曹文欣
王俊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6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75,116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6月5日送達,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回證及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56至58頁)。
揆諸前開說明,再審原告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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