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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必鴻
黃啟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被 告 黃鈞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7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另請原告對於被告主張系爭土地買賣價金其中3分之1應歸屬黃茂治部分於14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容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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