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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李政鋒
林李方菁
被 上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33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送達(見本院卷第29頁)。
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駁回確定。
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頁)。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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