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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610號
上 訴 人 查世偉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林詠善律師
被 上訴人 廖麗玉
林帝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陳柏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撤銷詐害行為等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62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為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查上開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6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該裁定在卷可憑。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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