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7,再易,70,2018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70號
再審原告 衛正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賴智琦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4月18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55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