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7,再易,73,201806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73號
再審原 告 林天賜
邱意茹
傅俊龍
追加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朱惕之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明堂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7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為有理由者,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446條第1項規定為訴之追加、變更;

而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者,前訴訟程序既未再開,自不許當事人為訴之追加、變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再審原告就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7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追加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為被告。

然再審原告所提再審之訴不合法,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有該裁定可稽。

本件前訴訟程序既未再開,依前開說明,自不許再審原告為訴之追加;

是再審原告追加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為被告,於法不法,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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