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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杜宜菁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北芳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劉科明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附表:
編號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備註 1 壹萬參仟參佰參拾捌元 壹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 原判決主文第4項 2 2萬6,676元 2萬6,672元 原判決第13頁第6列 3 1萬3,338元 1萬3,336元 原判決第13頁第13列、第26 列 4 26,676 26,672 原判決第13頁第14列 5 13,338 13,336 原判決第13頁第1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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