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7,家聲,18,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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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薛家卉(即薛佳惠)
代 理 人 陳貽男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林美智、李偉齡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

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

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

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4年度親字第13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之民國104年2月11日、同年3月26日、同年8月5日、同年10月7日、同年11月4日、105年2月17日法庭錄音光碟,因錄音及保存該錄音內容之法院均為臺北地院,且核無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但書前段之情事,爰裁定移送臺北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陳清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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