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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蕙蘭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楊敦元律師
陳盈誌
參 加 人 安銓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枝
訴訟代理人 李詩敏
江慧娟
蕭三湘
被上訴人 家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正旭
訴訟代理人 林義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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