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葉宜貞
詹馥綾
兼上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詹佳諺
上 訴 人 鄧素月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新竹馬偕紀念 醫院
法定代理人 蘇聰賢
被上訴人 洪芳宇 新竹縣○○市○○○路0段00號10樓
李孟儒
吳靖婷(原名:吳欣倫)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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