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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林佳慧
訴訟代理人 朱漢寶律師
王師凱律師
李珮禎律師
上 訴 人 張坤恩
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律師
複 代理 人 翁伊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九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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