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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
抗 告 人 王偲豪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返還裁判費,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本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裁定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本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 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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