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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廖隆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喬安
韋又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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