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8,上,1506,2021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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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506號
上 訴 人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顯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簡佑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里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50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50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532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1497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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