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8,上,310,201908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吳陳毓蘭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張倍齊律師
被 上訴 人 順承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祚全
訴訟代理人 余晏芳律師
盧明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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