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方客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傑
訴訟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被 上訴 人 石岱芸
謝伯瑋
顏瑞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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