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8,上,727,201908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727號
附帶上訴人 吳雨蓁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梁惟信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09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
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呂 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