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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91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蘇州緹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冠珽
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妤律師
尤柏淳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古詩玄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兩造應於10日內就本件28箱貨物先後二次驗貨之經過及結果,暨其短少件數及原因,具狀陳述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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